5.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模或者精度的基因、地理、矿产、气象等人口与健康、自然资源与环境国家
基础数据;
6.国家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及其安全数据,国防设施、军事管理区、国防科研生产单位
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位置、安保情况等数据;
7.其他可能影响国家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生态、资源、核设施、海外利益、生
物、太空、极地、深海等安全的数据。
(四)核心数据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数据。
(五)数据处理者是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个人和组织。
(六)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
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其他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各类数据。
(七)委托处理是指数据处理者委托第三方按照约定的目的和方式开展的数据处理活动。
(八)单独同意是指数据处理者在开展具体数据处理活动时,对每项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同意,不包括一次
性针对多项个人信息、多种处理活动的同意。
(九)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是指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社交、交易、支付、视听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数据处
理者。
(十)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是指用户超过五千万、处理大量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具有强大社会动员能
力和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
(十一)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是指阻断访问境外反动网站和有害信息、防止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管控跨境
网络数据传输、防范侦查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础设施。
(十二)公共信息是指数据处理者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具有公共传播特性的信息。包括公
开发布信息、可转发信息、无明确接收人信息等。
第七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核心数据、密码使用的数据处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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