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产品或者服务的功能明确所需的个人信息,以清单形式列明每项功能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用
途、方式、种类、频次或者时机、保存地点等,以及拒绝处理个人信息对个人的影响;
(二)个人信息存储期限或者个人信息存储期限的确定方法、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三)个人查阅、复制、更正、删除、限制处理、转移个人信息,以及注销账号、撤回处理个人信息同意
的途径和方法;
(四)以集中展示等便利用户访问的方式说明产品服务中嵌入的所有收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的
名称,以及每个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频次或者时机及其个人信息处理规
则;
(五)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形及其目的、方式、种类,数据接收方相关信息等;
(六)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及保护措施;
(七)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渠道及解决途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服务类型分别向个人申请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不得使用概括性条款取得同意;
(二)处理个人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
得个人单独同意;
(三)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
(四)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研发新产品等为由,强迫个人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
(五)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得个人的同意;
(六)不得通过捆绑不同类型服务、批量申请同意等方式诱导、强迫个人进行批量个人信息同意;
(七)不得超出个人授权同意的范围处理个人信息;
(八)不得在个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后,频繁征求同意、干扰正常使用服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并同步修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对个人同意行为有效性存在争议的,数据处理者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
(一)已实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或者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达到与用户约定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的存储期限;
(三)终止服务或者个人注销账号;
(四)因使用自动化采集技术等,无法避免采集到的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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