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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美国领土对古巴发动广播-电子侵略违反了规范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以及
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联)的准则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联合国系统这一专
门机构的成员国应该采取的行动。
7.
每个星期,位于美国领土的广播电台在 34 个不同的中波、短波、调频和电
视频率,传送上千小时的广播和电视节目。2010 年 3 月,每星期非法传送 2 156
小时的节目。其中一些广播公司属于与广为人知的恐怖分子有关联的组织或为其
提供服务,这些恐怖分子住在美国领土并同美国当局达成全面协议,从事反对古
巴的活动。
8.
针对古巴的非法广播和电视节目并不提供新闻;相反,是为了颠覆目的,而
捏造��歪曲新闻。对于这种行为,美国国会每年从联邦资金中核准 3 000 万美元
的预算。自两家广播公司开始活动以来,美国政府已为此目的花费 6 598 亿美元。
9.
对古巴的挑衅性广播违反了以下国际原则:
-
《国际电信联盟章程》序言部分的基本原则,即电信对于维护和平及所
有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日益重要,通过有效的电信服务手段,实现促进
各国人民间的和平关系与国际合作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美利
坚合众国政府对古巴播出的电视节目内容,具有颠覆性、破坏性和欺骗
性,是与以上原则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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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章程》第 197 条和第 198 条规定,所有电视台都必须在
不对其他成员国广播服务或通讯造成有害干扰的情况下,有效建立和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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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举行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第九届全会协议第 6.1 段(g)
分段规定:“航空器运营的任何广播站,如系专门向他国政府领土播放
而未经该国政府许可,则构成违反《无线电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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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章》第 8 条第 8.3 款规定,其他国家政府在分
配本国频率时,应考虑到已分配和登记并得到国际承认的频率,以避免
有害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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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章》第 42.4 条,禁止在海面或其上空的航空
器站进行任何无线电广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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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章委员会在 2004 年 12 月第 35 次会议上提出的
裁决指出,美国在 213 兆赫的广播对古巴节目服务造成有害干扰,并要
求美国政府采取适当措施取消转播。自 2006 年 9 月以来,无线电规章
委员会还一直要求美国政府采取有关措施,消除在 509 兆赫的干扰,但
至今没有答复。2009 年 3 月 20 日,该委员会第 50 次会议及其决定概要
(RRB09-1/5 号文件)再次重申,这些广播是非法的,并要求美国采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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