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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各国不应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从事或故意支持蓄意破坏关键基础设
施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关键基础设施的利用和运行的信通技术
活动;
(g) 各国应考虑到关于创建全球网络安全文化及保护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
的大会第 58/199 号决议和其他相关决议,采取措施,保护本国关键基础设施免受
信通技术的威胁;
(h) 一个国家应适当回应另一国因其关键基础设施受到恶意信通技术行为
的攻击而提出的援助请求。一个国家还应回应另一国的适当请求,减少从其领土
发动的针对该国关键基础设施的恶意信通技术活动,同时考虑到适当尊重主权;
(i)
各国应采取合理步骤,确保供应链的完整性,使终端用户可以对信通技
术产品的安全性有信心。各国应设法防止恶意信通技术工具和技术的扩散以及使
用有害的隐蔽功能;
(j)
各国应鼓励负责任的报道信通技术的脆弱性,分享有关这种脆弱性的现
有补救办法的相关资料,以限制并可能消除信通技术和依赖信通技术的基础设施
所面临的潜在威胁;
(k) 一个国家不应进行或故意支持开展活动,危害另一国授权的应急小组
(有时称为计算机应急小组或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小组)的信息系统。各国不应利用
经授权的应急小组从事恶意的国际活动。
14. 专家组指出,虽然这些措施对于促进一个开放、安全、稳定、无障碍、和平
的信通技术环境可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在他们获
得适足能力之前,也许不能立即付诸实施。
15. 鉴于信通技术的独特属性,可能需要在一段时间后制定更多规范。
四. 建立信任措施
16. 建立信任措施可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它们能够加强国家间合作、透明度、
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各国在建立信任和确保一个和平的信通技术环境的工作中,
应考虑到裁军审议委员会 1988 年通过的并经大会第 43/78(H)号决议核可的建立
信任措施的指导方针。为加强信任与合作,减少冲突风险,专家组建议各国考虑
采取以下各项自愿的建立信任措施:
(a) 在政策和技术层面确定对付严重的信通技术事件的联络点,并建立联络
点目录;
(b) 酌情建立和支持双边、区域、次区域和多边协商机制和程序,以加强国家
间的建立信任措施,减少可能因信通技术事件而产生的误解、事件升级和冲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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