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6/152 (c) 《宪章》第五十一条认可并加强了如下原则: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 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 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 要就一项在网络空间发生的破坏活动是否构成可触发自卫权的武装攻击达 成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可能会很困难。例如,当威胁行为者和动机不明、作用的 结果也未直接造成大量死亡或实际破坏时,有可能会对是否发生了武装攻击作出 不同的结论。但是,这种模糊不清和出现分歧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需要拟订一个 专用于网络空间的新的法律框架。相反,它们只反映出在施行《宪章》时所出现 的挑战,而这类挑战在许多情况下早已存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在网络空间 发生的一项破坏活动可能构成武装攻击。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以下既定原则: (a) 对迫在眉睫或实际发生的武装攻击应用自卫权,不管攻击者是国家行为 者还是非国家行为者; (b) 自卫时的武力使用必须限于为解决迫在眉睫或实际发生的武装攻击所 必需的,并必须与所面临的威胁相对称; (c) 各国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不被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用 于针对另外国家及其利益的武装活动的目的,包括策划、威胁、实施或为武装攻 击提供物资支持。 战时法。武装冲突法规定了适用于进行武装冲突的规则,即战时法,包括在 武装冲突情况下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特别是,武装冲突法的下列关键原则在判 断武装冲突时网络攻击的合法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a) 区分原则要求将攻击局限于合理的军事目标,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对象; (b) 对胡乱攻击的禁止包括禁止实施采用无法合理指向特定军事目标的作 战手段或方法的攻击; (c) 对称性原则禁止实施预期可能造成平民生命附带损失、平民受伤害或民 用物体受破坏并在程度上超过所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优势的攻击。 这些原则禁止攻击纯粹的民用基础设施,因为干扰或摧毁这些设施并不会带 来有意义的军事优势。此外,在攻击一个军事目标之前必须评估附带损害的潜在 性。换句话说,对信息技术攻击也必须做目标设定分析,就像传统上为使用��能 (常规和战略)武器的攻击所作的分析一样。 虽然上述原则已确立并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情况,但在网络空间活动的情况下 解释这些法律体系确实会出现新的独特挑战,需要在各国间进行协商与合作。这 并非不寻常。当新技术得到开发时,它们经常给现行法律体系的应用带来挑战。 11-41690 (C)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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