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7/167
古巴
[原文:西班牙文]
2012 年 5 月 21 日
敌意地利用电信来公开地或秘密地破坏各国的法律和政治秩序,这种行为违
反这一领域公认的国际准则,产生的影响可能会造成紧张局势并损害国际和平与
安全。
古巴完全赞同第 66/24 号决议表达的关切,担忧信息技术和媒体被用于不符
合国际稳定与安全的目的,危及国家的完整,并损害各国的民事和军事领域的安
全。这项决议并正确地强调有必要防止为犯罪或恐怖主义目的使用而信息资料和
技术性。
对此,古巴再次谴责历届美国政府将针对古巴的广播和电视战攻势升级,违
反了约束无线电领域的现行国际法规。这一攻势非但没有考虑到可能对国际和平
与安全造成的破坏,而是制造了危险局势,例如不经古巴同意,用军用飞机向古
巴播放电视信号。
2011 年间,美国采用 30 个频道,对古巴每周平均非法播放了 2 193 小时的
节目。其中若干电台所属的或所服务的组织,与美国境内的知名反古巴恐怖分子
有牵连;这些人播放煽动破坏、政治攻击和暗杀的节目以及其他典型的无线电恐
怖主义题材。
对古巴进行的这些挑衅性广播违反了下列国际准则:
•
《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序言所述的基本原则。美国政府对古巴播放电视
节目的内容是颠覆、破坏和误导性的,违背了这些原则。
•
《国际电信联盟公约》CS 197 和 CS 198 条款规定,所有电台,无论用
于何种目的,其设立和操作均不得对其他会员国的无线电通讯或服务造
成有害干扰。
•
2007 年 11 月举行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第九届全会通过的协议,其中
第 6.1 段(g)分段规定:
“航空器上运营的任何广播站,如系专门向他国
政府领土播放而未经该国政府许可,则构成违反《无线电规章》”。
•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章》第 8 条第 8.3 款规定,其他国家政府在设
定本国频率时,应考虑到已经设定和登记了的并得到国际承认的频率,
以避免有害干扰。
•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章》第 42 条第 4.2 款,该条禁止在海面或其
上空的航空器站进行任何无线电广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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