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隐私权
A/RES/68/167
强调指出充分尊重寻求、接收和传播信息的自由的重要性,包括获取信息和
民主参与的极端重要性,
欢迎 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二
十三届会议提交关于国家监控通信对行使隐私权及意见和表达自由权的影
响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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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非法或任意监控和/或截获通信以及非法或任意收集个人数据是高度侵
入性行为,侵犯了隐私权和表达自由权,可能背离了民主社会的信念,
注意到尽管对公共安全的关注可说明收集和保护某些敏感信息的合理性,但
各国必须确保充分遵守其按照国际人权法所承担的义务,
深为关切对通信的监控和/或截获,包括对通信的域外监控和/或截获以及个
人数据收集,尤其是在大规模进行时,对行使和享受人权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重申各国必须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须符合本国按照国际
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承担的各项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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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世界人权宣言》 第 12 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 17 条所载隐私权,根据这项权利,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
任意或非法干涉,并且享有受法律保护免遭这种干涉的权利;
2.
确认互联网的全球性和开放性,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是加
速推进各种形式发展的驱动力;
3.
申明人们在网下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隐私权也应在网上受到保护;
4.
促请各国:
(a) 尊重并保护隐私权,包括数字通信方面的隐私权;
(b) 采取措施制止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并创造条件防止发生这类行为,包
括确保相关国家法律符合各国按照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
(c) 审查其涉及通信监控和截获以及个人数据收集的程序、做法和立法,包
括大规模监控、截获和收集方面的程序、做法和立法,以确保充分而有效地履行
其按照国际人权法承担的全部义务,维护隐私权;
(d) 设立或维护现有的独立有效的国内监督机制,使其能够确保国家通信监
控、通信截获以及个人数据收集工作具备适当的透明度并接受问责;
5.
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七届会议和大会第六
十九届会议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在国内及域外监控和/或截获数字通信以及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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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RC/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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