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8/98
三. 关于国家负责任行为的规范、规则和原则的建议
16. 关于国家使用信通技术的现有国际法所衍生规范的适用是降低对国际和平、
安全和稳定风险的一项必要措施。必须进一步研究关于这些规范如何适用国家行
为和各国使用信通技术的共同理解。鉴于信通技术的独特性,可随着时间的推移
拟订更多规范。
17. 专家组审议了会员国针对大会第 64/25、65/41 和 66/24 号决议中的邀请及
第 55/63、56/121、57/239、58/199 和 64/211 号决议中所载的其他措施,就从
国际安全角度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提出的看法和评估意见。
18. 专家组注意到,秘书长应中国、俄罗斯邦联、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常
驻代表的请求分发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见 A/66/359,附件)。哈萨克斯坦和
吉尔吉斯斯坦随后成为其共同提案国。
19. 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适用于各国使用信通技术,对维持和平与稳
定及促进创造开放、安全、和平和无障碍信通技术环境至关重要。
20. 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通技术活动,以
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通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
21. 各国在努力处理信通技术安全问题的同时,必须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和其
他国际文书所载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22. 各国应在打击犯罪或恐怖分子使用信通技术方面加强合作,酌情协调法律办
法,并加强各自执法和检察机关的实际协作。
23. 各国必须履行对应归咎他们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义务,而且不得使用代
理人实施此类行为。各国应设法确保其领土不被非国家行为体用于非法使用信
通技术。
24. 各国应鼓励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在加强信通技术使用安全方面发挥适当作
用,包括信通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的安全。
25. 会员国应考虑如何以最佳方式进行合作,执行上述负责任行为准则和原则,
同时考虑到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可能发挥的作用。这些规范和原则补充了联
合国和区域集团的工作,是进一步努力建立信心和信任的基础。
四. 关于建立信任措施和交流情况的建议
26. 自愿建立信任措施可促进各国间的信任和保证,有助于通过提高可预见性和
减少误解降低冲突风险。这些措施可极大推动处理各国对国家使用信通技术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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