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0/174
三. 国家负责任行为的规范、规则和原则
9.
信通技术环境对于国际社会确定如何将规范、规则和原则适用于国家开展与
信通技术有关的活动,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目标之一就是为负责任的国家行为
确定更多自愿的非约束性规范,并加强对增强信通技术环境的稳定性与安全的共
同理解。
10. 对负责任的国家行为进行自愿的非约束性规范,可降低国际和平、安全与稳
定所面临的风险。因此,作出规范并无意要限制或禁止符合国际法的行动。制定
规范反映了国际社会的愿望,确立了负责任的国家行为标准,使国际社会能够评
估国家的活动和意图。规范有助于防止信通技术环境中的冲突,促进和平利用信
通技术,以便充分实现将信通技术用于加强全球社会和经济发展。
11. 专家组以往的报告反映了根据现有国际规范和承诺就国家在信通技术安全
性和使用方面负责任行为达成的新的共识。本专家组的任务是继续研究国家负责
任行为规范,决定拟定哪方面的现有规范适用于信通技术环境,鼓励更大程度地
接受各项规范,并确定需要在哪方面制定考虑到信通技术复杂性和独特属性的更
多规范,以期促进达成共同理解。
12. 专家组注意到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
和乌兹别克斯坦提出的关于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的建议(见 A/69/723)。
13. 考虑到现有的和新出现的威胁、风险和脆弱性,并借鉴前专家组 2010 年 7
月和 2013 年 6 月报告中的评估和建议,本专家组为促进一个开放、稳定、安全、
无障碍、和平的信通技术环境,提出关于自愿的非约束性国家负责任行为规范、
规则或原则建议如下,供各国审议:
(a) 各国应遵循联合国宗旨,包括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合作制定和
采用各项措施,加强信通技术使用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并防止发生被公认有害于
或可能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信通技术行为;
(b) 一旦发生信通技术事件,各国应考虑所有相关信息,包括所发生事件的
更大背景,信通技术环境中归属方面的困难,以及后果的性质和范围;
(c) 各国不应蓄意允许他人利用其领土使用信通技术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d) 各国应考虑如何以最佳方式开展合作,交流信息,互相帮助,起诉利用
信通技术的恐怖分子和犯罪者,并采取其他合作措施对付这种威胁。各国也许需
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在这方面制定新的措施;
(e) 各国在确保安全使用信通技术方面,应遵守关于促进、保护和享有因特
网人权的人权理事会第 20/8 和 26/13 号决议,以及关于数字时代的隐私权的大会
第 68/167 和 69/166 号决议,保证充分尊重人权,包括表达自由;
15-1240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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