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0/174 (c) 专家组强调了国际社会对和平利用信通技术促进人类共同利益的愿望, 回顾《宪章》全部内容的适用性,指出各国拥有采取符合国际法和得到《宪章》 承认的措施的固有权利。专家组认识到需要进一步研究这一事项; (d) 专家组提到既定的国际法律原则,包括适用情况下的人道原则、必要性 原则、相称原则和区分原则; (e) 各国不得使用代理人利用信通技术犯下国际不法行为,并应力求不让非 国家行为体利用其领土实施这类行为; (f) 各国必须就按照国际法归咎于它们的国际不法行为履行国际义务。但是, 如果迹象表明信通技术活动由某国发起或源自其领土或信通技术基础设施,可能 这件事本身并不足以将此活动归咎于该国。专家组指出,须经证实后才能对国家 组织和实施不法行为提出指控。 29. 专家组指出,取得对国际法如何适用于国家使用信通技术问题的共同理解对 于促进一个开放、安全、稳定、无障碍、和平的信通技术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七. 结论和今后工作建议 30. 对于恶意使用信通技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风险的认识已有显著提高。专家 组认识到信通技术可以加速驱动发展,并且符合保持全球连通性和信息自由安全流 动的需求,认为确定今后工作的可能措施很有助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各国在法律、技术和政策层面共同和单独地进一步发展使用信通技术促 进国际和平与稳定的概念; (b) 在区域和多边两级加强合作,提高对恶意使用信通技术对国际和平与稳 定构成的潜在威胁和靠信通技术带动的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性的共同理解。 31. 虽然各国对维持一个安全、和平的信通技术环境负有首要责任,但是,确定 私营部门、学术界和民间社会组织适当参与的机制将有利于开展有效合作。 32. 可能有用的进一步学习和研究领域包括与国家利用信通技术有关的概念。为 所有会员国提供服务的联合国裁军研究所正是这样一个可以请来进行相关研究 的实体,也可以请其他相关智囊团和研究组织进行研究。 33. 联合国可以发挥主导作用,促进各国就使用信通技术的安全性问题开展对话, 并对将国际法、规范、准则和原则适用于负责任的国家行为达成共同理解。在进 一步工作中,可以考虑就信通技术安全问题的国际对话与交流采取举措。这些工 作不应重复其他国际组织和论坛正在开展的工作,即处理罪犯和恐怖分子利用信 通技术的问题以及人权和因特网治理等问题。 12/16 15-1240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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