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0/174 (h) 鼓励进一步开展关于法证或合作措施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工作,严防犯罪 分子或恐怖分子使用信通技术。 22. 发展区域性的能力建设做法是有益的,因为这种做法能够考虑到具体的文化、 地理、政治、经济或社会层面,还可以因地制宜。 23. 为了信通技术安全能力建设,各国可以考虑在既有伙伴关系的基础上制订双 边和多边合作举措。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改善国家之间应对信通技术事件的有效互 助环境,有关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及其机构、私营部门、学术界和民间社会组 织可进一步发展这类举措。 六. 国际法如何适用于信通技术的使用 24. 2013 年报告指出,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 ,对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以及促进一个开放、安全、稳定、无障碍、和平的信通技术环境是适用的和不可 或缺的。根据其任务规定,本专家组审议了国际法如何适用于国家使用信通技术 的问题。 25. 各国遵守国际法,特别是《宪章》规定的义务,是它们使用信通技术以及促 进一个开放、安全、稳定、无障碍、和平的信通技术环境的重要行动框架。履行 这方面的义务是关于国际法适用于国家使用信通技术的审查工作的核心。 26. 在审议国际法适用于国家使用信通技术问题时,专家组确认至关重要的是各 国承诺下列《宪章》宗旨和国际法原则:主权平等;以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和 正义的方式,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 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采用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其他方 式;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干涉他国内政。 27. 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通技术活动,以 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通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 28. 在前专家组工作的基础上,以及在《宪章》和大会第 68/243 号决议规定的 任务指导下,本专家组就国际法如何适用于国家使用信通技术的问题提供了如下 非详尽无遗的意见: (a) 各国对其领土内的信通技术基础设施拥有管辖权; (b) 各国在使用信通技术时,除其他国际法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国家主权、 主权平等、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和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原则。国际法规定的现 有义务适用于国家使用信通技术。各国必须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尊重和保护 人权及基本自由; 15-12404 (C)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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