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 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 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包瓴瓴 << 返回首页 相关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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