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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为了提高认识,但同时也为了网络安全而推动一些涉及个人和国家行为的有
用规范:
(a) 大会在关于打击非法滥用信息技术的第 55/63(2000)号决议中强调,需
要有现代化的有效国家法律来充分起诉网络犯罪并促进及时进行跨国调查合作;
(b) 大会在第 56/121 号决议中特别提及国际和区域组织在打击高技术犯罪
方面的工作,包括欧洲委员会在拟订《网络犯罪问题公约》方面的工作:
联合国和其他组织一直在该领域展开密集活动。关注非法滥用因特网问题的
联合国主要组织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
员会、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国际电信联盟和其他组织;
(c) 大会在第 57/239 号决议中确认需要创造全球网络安全文化,认识到政
府有责任领导社会所有组成部分了解各自在网络安全方面的作用和责任,并强调
指出信息社会所有参与者都必须解决的互补性要素;
(d) 大会在第 58/199 号决议中特别强调会员国在为创造全球网络安全文化
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作努力时应考虑的行动。可将这些行动���作政府应采
用的一整套规范,这些规范为促进国际协作减少风险提供了基本基础或前提;
(e) 大会在第 64/211 号决议中邀请所有会员国利用所附的自我评估工具详
细评估本国至今在上述领域及其他领域所作的努力,并分享那些可协助其他会员
国作出努力的成功措施和最佳做法。
B.
在敌对行动情况下可适用的规范
尽管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属性独特,但仍可以现行的国际法原则作为适当框架
来确定和分析应用于制约敌对行动情况下网络空间使用的规则和规范。在这方面
可考虑两个不同但相关的法律体系:诉诸战争权和战时法。前面一个体系提供的
框架可用于考虑在网络空间发生的事件是否上升为可触发一国采用自卫权的武
力使用水平。后一个体系提供的框架可用于确定应用于制约武装冲突情况下网络
空间使用的规则。
诉诸战争法。制约使用武力和自卫的法律框架的大部分内容来源于《联合国
宪章》的三项规定:
(a) 《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
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b) 《宪章》第三十九条将安全理事会定为仲裁者,负责断定是否发生了威
胁和平、破坏和平的情况或侵略行为,并要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以
根据《宪章》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采取适当的对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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