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7/167 法/决议 主题 第 599(2000)号法令 颁布“刑法”,��中维持“违法破坏通信”刑事罪行的 框架,确立了版权合法权利,并包括一些间接涉及计算 机犯罪的行为,如报价、销售、或购买能够拦截个人之 间的私人通信的设备。此法界定了侵入计算机系统的不 法行为(第 195 条),即在违背有合法权力予以禁止之人 的意愿情况下,以不当方式进入设有安全措施保护的计 算机系统,或留在这一系统内,可处以罚款。 第 962(2005)号法令 颁布规定,精简国家机构和实体以及履行公共职能或提 供公共服务之个人的行政程序。此法规定了鼓励公众成 员使用综合技术,减少行政手续的等候时间和成本。 第 1150(2007)号法令 推出提高第 80 号法令(1993 年)效率和透明度的措施并 颁布了关于公共采购的其他一般规定。专门确立了公共 行政部门颁布行政法案和文件的可能性,并以电子形式 发出通知,为此,法令提出建立电子化公共采购制度的 可能性。 第 1273(2009)号法令 修订“刑法”,除其他规定,建立了新的受法律保护的 利益,即“对信息和数据的保护”,并确定使用信息和 通信技术的全面保护系统。 第 1341(2009)号法令 界定了信息社会和信息和通信技术框架的原则和概念, 建立国家无线电通信局并包含其他规定。 电信监管委员会第 涉及到网络和电信服务提供商的网络安全问题。该决议 2258(2009)号决议 修订通信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732(2007)号决议第 22 和 第 23 条和第 1740(2007)号决议 1.8 和 2.4 条。本法规 提出的要求是,网络和/或提供互联网接入的电信服务 提供商,必须采用安全模式,按照其网络的具体特点和 要求,推动提高其网络访问的安全,根据国际电信联盟 提出的安全框架,坚持数据保密性、数据完整性和网络 元素可用性、信息、服务和应用,以及认证、访问和不 可抵赖性措施等项原则。决议还确定网络和电信服务提 供商必须满足关于通信和信息安全的不可侵犯性的要 求。 12-43413 (C) 第 052(2007)号通知 确定通过为客户和用户的产品和服务的媒体和分销渠 (哥伦比亚金融监管局) 道,处理信息的最低安全和质量要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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