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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和恐怖主义分子,将信息和电信技术和手段用于非法用途,包括国家恐怖主义,
这显示现有的脆弱性以及信息和电信产生的任何可能威胁的广泛影响。因此,重
要的是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适当的基础设施、法律和技术措施,加强信息和电信
技术和手段的安全性,防止其用于非法用途。
4.
然而,由于信息和电信技术和手段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包括空间无边界、动
态、匿名、速度和快速的技术进步,以及信息和电信基础网络之间日益增加的互
联互通,似乎不可能仅仅通过采取国家措施确保信息和电信的安全。出于这个原
因,并考虑到在很多国家发生的将这些技术和手段用于非法目的不断增多的情
况,所有国家都应该在国家一级采取行动,在国际上开展合作。
5.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注意到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内正在进行的与信息和
电信问题有关的工作,但认为,从国际安全的角度审议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最
适宜的国际机制是在联合国内启动一个进程,并且所有国家平等参与这一进程。
伊朗坚信这一进程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对于增强信息和电信的安全性的重要性,
以及对信息和电信技术和手段的威胁的性质、范围和严重程度,建立国家之间的
共同理解,并寻找防止这些威胁的方法和手段。此种进程可能会导致通过一个行
动方案,其中设立各会员国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并以每五年召开国际会议的形式
进行,以产生从声明到行为守则的各种政治成果。然而,这一进程的最终目标应
该是为加强和确保全球信息和电信的安全性以及防止将信息技术和电信技术和
手段用于非法目的,逐步建立坚实的国际法律基础。
6.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认为,从国际安全角度审议有关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的问
题应在以下原则和内容基础上进行:
(a) 作为一项一般原则,国际法是适用的,因此,应适用于各国对信息和电
信技术和手段的使用。出于这个原因,在使用这些技术和手段时,各国必须遵守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及其《宪章》规定的义务,特别是有关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
际争端的第二条第三款,有关禁止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方式使用或威胁使
用武力的第二条第四款,以及有关禁止干预和干涉��家内政的第二条第七款;
(b) 各国在信息和电信领域的主权权利应不受任何影响,包括不受任何限制
或歧视地开发、购置、使用、进口和出口以及获得信息和电信实际知识、技术和
手段及相关服务。因此,各国一定不要采取任何措施,拒绝或限制向发展中国转
让先进信息和电信实际知识、技术和手段,以及提供信息和电信服务;
(c) 确保在国家一级信息和电信的安全性完全是各个国家的责任。然而,由
于信息和电信是全球性的,应鼓励各国进行合作,防止恶意使用信息和电信技术
和手段造成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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