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8/2022, 06:46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_⾏政法规库_中国政府⽹ 简 | 繁 | EN | 注册 | 登录 !"# $% &' () *+ ," -. !/ !0(","12 ⾸页 > 政策 > ⾏政法规库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2021年4⽉27⽇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7⽉30⽇中华⼈⺠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5号公布 ⾃2021年9⽉1⽇起施⾏) 来源: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 【字体:⼤ 中 ⼩】 第⼀章 总 打印 则 第⼀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络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利、⾦融、公共服务、电⼦政务、国 防科技⼯业等重要⾏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公共 利益的重要⽹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 在国家⽹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作。 省级⼈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分⼯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 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的作⽤,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条 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络安全 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个⼈和组织不得实施⾮法侵⼊、⼲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六条 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 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络安全事件,防范⽹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 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性。 第七条 对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 第⼆章 第⼋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本条例第⼆条涉及的重要⾏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作的部门 (以下简称保护⼯作部门)。 http://www.gov.cn/zhengce/2021-08/18/content_5631807.htm Page 1 of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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